約的性質

作者:陳朝壽學員


1.雙務契約: 

立約雙方都有當盡的義務(對價)。如一般的買賣契約,一方交錢 一方交貨。伊甸之約與西乃之約皆是此性質之約 背約時有罰則。

2.單務契約:

此性質之約又分兩類:一是於一方先完成當盡之義務後,另一方才開始其當盡之義務。如分期付款之買契約:賣方先完成交貨之義務後,買方才開始陸續繳交貨款,此時只剩下買方有當盡之義務。背約時亦有罰則。一是只有一方有當盡之義務,另一方只要決定接受與否。如遺命(遺囑)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承諾、應許,所以是一種恩給、恩典、禮物,給不給、受不受在乎各人,彼此沒有約束力,故沒有罰則。遺命是立約者對繼承人的恩惠,只有立約者有義務,且義務的履行始於立約者死後。贈與也是類似,只不過發生於贈與者仍活著時;而遺命則是死後的贈與。新約是神方對人方無條件的承諾,人只要接受,即可承受各樣的好處,如永生、平安、勝過罪的能力、天上的基業等。又因為新約是耶穌的遺命,在耶穌死後生效,(當然,已經生效的遺命是不能再更改的,因為立遺命者已經死了)所以經上記著說: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(羅11:29)。因此,新約是永約,對神而言已經盡了所有當盡之義務,對人而言,因無當盡的義務,故此約沒有背約的問題,當然也就沒有罰則了。罰責於契約中須明訂,並要指定仲裁者及執行者。現今通常為執法機關,古時多以老天、神明為之。人類所能承受的最高罰則即為死,故古時立約時,要以性命發誓、賭咒(立約時也多以老天、神明為証)。而神與人之約一般說來並無真正的罰則;神何等愛人,豈好責罰(結33:11),並且,神與人所立之約皆為不平等條約,人何德何能,竟可與神立約,神卻願意委曲求全,乃是出於愛(申7:7、約壹4:10)。因此,神人之約基本上對人而言,就是一種
福份恩典(申4:7、8)我們千萬不要忘記,真正的愛是主動的、自願的、非強迫的、無價的(歌7:7)、不求回報的,這是不合常理的真理,而神就是愛(約壹4:10),就是真理(約14:6)。另一方面,神為至高者,誰能判斷祂?神的信實,直到萬代,又豈會背約?因此,一般說來,神與人的約並無真正的罰則。只不過當人背約時,是自動放棄了神的恩賜,脫離了神的保護,因而自食惡果。

3.附合契約:

契約的內容由一方決定,另一方只能選擇接受與否,不能對內容有任何異議或作任何修改;故此種契約的內容,對只能接受的一方是較為有利的。如保險契約。伊甸之約、西乃之約、新約皆屬之。並且如前述,其容都是利於人的,神與人立約是為要保護、賞賜人。

4.諾成契約:雙方同意約定即成立,即便無約書亦可。伊甸之約即無約書。

5.繼續性契:一種特殊的約定、長期合約。神與人的約智是。


中保:中間人(中人)與保證人(保人)之合稱。

中間人:非屬立約雙方之第三人,媒合立約雙方、並見證雙方完成立約。如房屋、土地買賣之仲介者、保險公司的業務代表。

保證人:為立約中之某一方擔保之第三人,保證該方履行義務,並在被保人無法履行時代其完成,或代其承受背約之處份。如中國人找工作時的保人(加3:20b)。因此稱為中保,所以說當人背約時,是「把神的兒子重(人方的保証人)釘十字架,明明的羞辱祂」(來6:6)。神方則不需要保人,因神是信實的、公義的(約壹1:9)、無謊言的(多1:2)、且在神沒有難成的事(創18:14)、祂也永不改變(來13:8),當然也無人能作保人。


立約之要件



前提:公平、誠信
1.當事人
2.中保 (中間人及保證人)
3.儀式 (常與血有關,立約者的血或替代牲祭的血)
4.記號、憑據及見證
5.義務 vs 賞賜
6.罰則
7.挽回的方法


神與人立約



前題:聖潔(出19:6)、誠信 

1.當事人:

伊甸:完全的神與犯罪前的亞當(首先的亞當、無罪的人) 

西乃:完全的神與出埃及並潔淨後的以色列百姓(出24:1-8;來 9:18-22)西乃之約實為過渡之約(因人已不潔無法與神訂真正的約),用以潔淨百姓、預備等候仁受新約。 

新約:完全的神(由耶穌代表)與無罪的人(由勝過試探、通過考驗且被宣告無罪的末後亞當「耶穌代表」)(加3:20b) 

2中保:

伊甸:無(因雙方皆潔淨)

西乃:摩西(雙方的中間人,因人已不潔)

新約:耶穌(雙方的中間人,並人方的保證人,神不需擔保的原因前面已說明)

3.儀式:

伊甸:神宣告、人同意。

西乃:殺牲流血獻祭、頒佈律法而百姓宣誓同意(出24:1-11);又吃又喝(表願與神同甘共苦,又表平等、互信--創26:26-32,創31:54,啟3:22) 

新約:耶穌的血(太26:28)、洗禮(信徒宣告接受)、聖餐(又吃又喝,預表羔羊之婚筵--啟19:9)

4.憑據(記號、證據、見證):

伊甸:分別善惡樹 (創21:22-34,創31:44-55)

西乃:百姓衣上的血(出24:8)、安息日(出31:16)、法版、約櫃(申31:24、25)、摩西(申31:28)(加3:19)

新約:聖靈、天使、世人

5.義務與賞賜: 

伊甸:修理看守伊甸園→有食物及生命果、神同在及保護

西乃:遵行律法→得地土、建國、強盛、興旺、豐收、神同在及保護

新約:相信接受→永生、平安、喜樂、盼望、國度、天上基業、神同在及保護、復活的大能


6:背約的結果:

伊甸:死、被趕出、與神隔絕、勞苦(食物中斷)、生產之苦、女慕男、男轄女、失去神同在及保護

西乃:亡國、被擄、沒有神的話(與神隔絕)、失去神同在及保護、被殺(死)、地土荒涼、流離失所、被人恥笑

新約:失去平安、喜樂、盼望、身體被交給撒但(死-林前5:5)、被管教(來12:9-22)、與神隔絕、(禱告不蒙應允-詩66:18)、失去神同在及保護。


7挽回

伊甸:耶穌的挽回祭(羅3:25、約壹2:21)、憑是非之心行事(羅2:12-16)

西乃:離棄偶像、遵行律法命(申30:2-5)

新約:認罪、悔改(約壹l:9)


立約儀式中的血(血表生命-創9:4)



1.當事者的或替代牲品的。

2.意義: 

(1)約定至死方休、約束力到死就結束了。

(2)就算是會死,也要遵守約定。 

(3)守不住就以死謝罪;背約者死;背的的代價--死。

(4)立的雙方成為生命共同體,血肉相連、生死與共(又吃又喝即代表同甘共苦、禍福同當,你吃什麼我就吃什麼),象徵立約前舊人已死,立約的新人要為對方而活。 

(5)義務履行的最高表現,為願為履行義務而死(因履行義務而死而結束約,與因未履行義務背約而遭罰致死,是不同的),耶穌的死是屬於前者,牠先死表示祂已做了履行義務的最高表現與付出。

(6)與神立約時流犧牲的血用以潔淨不潔的人, 
以便:a與聖潔的神立約;b:承受神的恩賜。


耶穌受死流血的意義



1.立約的血:見P.5,耶穌同時流出當事者(太26:28)與代牲品(來9:12)的血。牠是立約的當事人也是立約時的牲品;如同牠是贖罪祭中的大祭司也是祭物。

2.為人(全人類及以色列百姓)的背約(伊甸、西乃)付上代價,以使人脫離前約的約束與咒詛(來9:15),恢復自由身,以便另立新約。

3.代表全人類,為人的罪付上犯罪的工價(來9:22、26),使罪人得潔淨,有資格與完全的神立新約。

4.不但潔淨罪人,使人能與神立新約;並且潔淨罪人,使人能承受神在新約中所要給人的禮物(來9:15)。人苦不潔不能得到神的禮物,神與罪、聖潔與不潔不相容也不並存。

5.產生新的產業(救贖之功)給人繼承。產業有兩種:一是生前即擁有的,如耶穌的平安、天國;二是死後才產生的,即救贖之功並其所帶給世人的盼望等。

6.釋出產業給信徒繼承。首先的亞當犯罪、死了, 產業被魔鬼接收了;末後的亞當死了,把產業留給信徒繼承(加3:29)。

7.約的義務的終極履行。耶穌為履行新約而死,以保證永遠無法背約,使新約成為永約;也因此,神這一方無需保證人來代位履約。

8.耶穌是新約中人方的保証人,祂的死是預先代替後來背約(新約)的人承受背約的代價,以使背約者在悔改後,有回頭的路(約壹1:9)。雖說新約是單務契約,信徒沒有當盡的義務,然而信徒要領用耶穌的遺產時,仍有須辦的手續,當信徒犯罪而致不潔時,就不能辦理這個手續了(這就是此處所說的背約),必須靠保証人耶穌的血復得潔淨。相信、接受、認罪 ,悔改,都是為自己,不能算是對價(工價)或當盡的義務,乃是當辨理的手續。同理,在其他的約中,神對人的要求都是為使人獲益,對神而言並無任何利益,因此如摩西所言,人能與神立約基本上就是一種福氣、恩典(申4:7、8),並且末後的恩比先前更大(得3:10)。



希伯來書 9:15-21
遺命=約=恩典=禮物




遺命是死者釋出遺產的願望(應許、承諾):



1.新約是耶穌的遺命,是單務契約,是神的應許,人只要相信(接受)這約(新約聖經為這約的內容,舊約聖經則為這約的沿革與前約),神就賜下耶穌的產業(遺產)一永生、平安、喜樂、盼望、復活的大能、得勝的權柄、天上的基業等。

2.耶穌的死代償了人在前約背約的代價,讓人得以結束前約,脫離前約的約束,得以自由之身另立新約,並得約中之遺產。

3.耶穌的死,償還了人在前約犯罪的工價,以祂的血潔淨了人在前約中犯罪背約時所致之污穢(來9:22),讓人得以潔淨之身與神另立新約。

4.並更以潔淨之身承受約中的各樣恩賜。 

5.耶穌的死使其遺命得以生效,遺產得以釋出給信徒承受。

6.耶穌的死產生新的產業,人亦得以承受救恩。


信徒得到一個應許(耶穌的遺命),這個遺命何時生效,就是當立遺命的耶穌死的時候,就生效了。 

耶穌的產業(遺產)有二:

1﹒生前擁有的:平安、喜樂、天國、能力
2﹒死後產生的:救贖之功(這種死後產生的產業自己是無法享受的,耶穌本身並不需要救恩) 

人的產業(大地)在首先的亞當犯罪時,被魔鬼接收了;人同時失去了擁有權及管轄權。末後的亞當耶穌把自己的產業作成遺產,給了破產的人,同時也把管理產業的能力一併給了人。

死 者→釋出產業→承受者 遺命是死者的願望,受者的盼望
亞 當(人)→ 地國 →魔鬼 新約是耶穌的願望,信徒的盼望
耶 穌→ 天國 → 信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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